时间:2018-10-22 16:13:39 信息来源: 南方网 图片来自网络 点击:2275
《通知》要求,学校要在规定时间完成资助评审程序,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特别是国家、省级的资助项目,学校应配合省财政资金发放进度规定,及时完成资金100%的发放。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发、截留、挪用或挤占资金。
同时,学校需合理统筹各项资助政策。针对省财政设立的多项学生资助政策,如“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南粤扶残助学工程”等,原则上,同一学年内,学生不得同时享受两项及以上省财政设立的学生资助政策,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项政策。
此外,高校要足额提取、使用学生奖助基金,用于包括本专科生和研究生的学生资助工作。
若学生获得国家助学金后退学、辍学、休学、入伍等不在校,学校可按照程序替换为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名单内符合条件的学生。
高校需同时做好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学校要开拓渠道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适应社会的综合能力。
在组织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过程中,学校须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优先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勤工助学岗位安排。
此外,根据教育部和财政部关于高校勤工助学管理的要求,结合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高校设立的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必须按照广东省公布的最新工资标准进行动态调整。有条件的高校,可再适当上调固定岗位薪酬标准。高校设立的临时岗位薪酬可参照学校所在地当年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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