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关于规范广州市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通知》)公众意见的公告。
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项目
《通知》指出,全市公办中小学(含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下同)教育收费项目统一为 学费(含教科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四项。
具体如下:
(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收费项目。
1.服务性收费:伙食费(含课间餐);
2.代收费:作业本费、代购教辅材料费。
(二)城镇义务教育阶段收费项目。
1.住宿费;
2.服务性收费:伙食费(含课间餐)、校车费;
3.代收费:作业本费、校园一卡通工本费(首次办卡免费)、代购教辅材料费、校服费。
(三)非义务教育阶段(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收费项目。
1.学费(含教科书费);
2.住宿费;
3.服务性收费项目:伙食费(含课间餐)、校车费;
4.代收费项目:作业本费、校园一卡通工本费(首次办卡免费)、代购教辅材料费、校服费,学生体检费。
公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标准
学费标准中,普通高中最高标准的为省一级学校的1175元/生/学期,职业高中最高标准为国家级学校工艺美术专业的1626元/生/学期。
(1)普通高中学费
收费项目 |
学校类别 |
收费标准(元/生·学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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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评等级 |
县、区一级 |
市一级 |
省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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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 |
普通高中 |
940 |
1034 |
1081 |
1175 |
(2)职业高中学费
收费项目 |
学校类别 |
专 业 |
收费标准(元/生·学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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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省、市级 |
国家级 |
|||
学费 |
职业高中 |
工艺美术专业 |
1320 |
1575 |
1626 |
高耗专业 |
1280 |
1535 |
1586 |
||
幼儿教育专业 |
1180 |
1410 |
1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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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专业 |
1130 |
1347 |
13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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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耗专业指:工科类、烹饪类、无线电通讯设备类等。 |
在住宿费方面,《通知》规定了宿舍类别及住宿条件。其中每间8人以上的普通宿舍配空调的为500元/生/学期,不配空调的为350元/生/学期。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总体比普通宿舍高出150元。
收费项目 |
宿舍类别 |
住宿条件 |
收费标准 (元/生·学期) |
|
住宿费 |
普通宿舍 |
8人以上/间,公共卫生间 |
配空调 |
500 |
不配空调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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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寓 |
8人及8人以内/间,独立卫生间 |
配空调 |
650 |
|
不配空调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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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不得收取住宿费。 2. 以上住宿费包含了住宿生每生每月4立方米水和8千瓦时电。宿舍配备独立水电表的,学校可按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收取超额水电费。未安装独立水电表的不得收取。 3. 介于两类住宿条件之间的按管理权限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宿舍类别。 4. 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不盈利原则制定,并书面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
此处要敲黑板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不得收取住宿费!!!
学费、住宿费退费规定
《通知》作出明确规定:学生休学、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的,学校须在办理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退费▼
1、因办学单位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受教育者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学生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学校退还学费、住宿费的90%。学生在校经批准转学、中途死亡或因病休学、退学的,学费、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清退。
清退标准=每学期收费标准÷5×(5-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3、学生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被学校按规定开除学籍或因触犯法律、法规不能继续接受教育的,所交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4、学生在校时间从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起计算。
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
在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方面,通知再次强调必须坚持非营利和自愿原则,新增有关校内课后服务的相关收费,由提供校内课后服务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和学校、家长委员会三方,按照公益普惠原则核算成本,并确定收费标准,向自愿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家长收取费用。
(一)服务性收费。
1.伙食费(含课间餐)。按实际支出收取。
2.校车费。学校向学生提供统一校车服务的,可按实际成本向学生收取校车费,不得盈利。
(二)代收费。
1.作业本费。中小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用量统一代购,按实收取。
2.校园一卡通工本费。首次办理不得收费,学生申请额外补领的,按15元/张收取工本费。
3.代购教辅材料费。学校遵循自愿原则,为学生无偿代购教辅材料,应按实际购进价收取费用,不得以损耗等名义向学生加收价款。
4.城镇中小学校服费。城镇中小学校服费按中标价格执行。
5.学生体检费(仅限高中阶段)。体检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省统一规定(即粤教体〔2010〕8号)执行。
有意见这里提
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8月16日至25日,提交意见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传真:83228860。
书面信函:邮寄至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费管理处,地址:广州市越秀北路311号1810室,邮政编码:510050。
公众在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必要时进一步联系。如有问题请联系市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联系电话:83228868。